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的規定是什么?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2023-05-08 15:17:41 來源:北方財富網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起訴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履行的處理方式是: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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